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查看: 1032|回复: 0

“救人获全责”是道尴尬的社会题

发表于 2011-1-4 09:29:2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广东佛山的杜先生开车撞伤摩托司机,事后将伤者先行送医院救治,交警因此认定他破坏现场,需负全责。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交警事故认定合法准确。杜先生因不是故意破坏现场,符合公序良俗原则,故减轻其民事赔偿责任,只负担七成。(据1月3日《广州日报》)

    当地法院披露:因积极救助伤者离开现场而被交警认定全责之案,全年受理有20余起。

    就客观情况而言,我们不难把握这里面存在的几层逻辑关系:救人,并不代表事故全责在己,全责完全有可能在被救者一方;不救人,也不意味着无责,甚至其应有的责任更难逃避。“救人获全责”的尴尬处境就在于,本非全责,却因实施了道义之举,而枉被“增责”。法院虽以“和事佬”身份,给当事人适当“减责”,毕竟其前提依然是“交警事故认定合法准确”,“减责”的理由是发乎情,而非基于法。

    “救人获全责”首先是道尴尬的法治课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事实上,救死扶伤、分秒必争,仓促之下,造成现场破坏的后果究竟应由谁来负责,尚是个法律空白。无论如何,完全由救人者单方面负责显然不是一个公平公正的价值取向。

    “救人获全责”根本上更是一道尴尬的社会课题。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明文要求“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但“应当”二字的法定制约力,其实很软弱。我很担心,若是这样,今后遇上交通事故,“保有证据”与“救死扶伤”孰重孰轻,将会遭遇可怕的选择性错位。(王景曙)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公众号
QQ会员群

Copyright © 2021-2025 中企互动平台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相关侵权、举报、投诉及建议等,请发 E-mail:bztdxxl@vip.sina.com

Powered by Discuz! X3.5|京ICP备10020731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080号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管理员微信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