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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完善落实 劳模待遇有新“红利”

发表于 2021-7-2 11:18:1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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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全省之先将非公企业(含个体户)劳模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纳入政府财政预算,首次将农业劳模纳入医疗补助范围实现全市市级以上劳模对象全覆盖……近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涉及荣誉津贴、医疗补助、困难补助、公租房等方面劳模待遇落实,给全市劳模提供了实实在在福利。
  新中国成立以来,温州市广大职工群众大力弘扬劳模精神,爱岗敬业,拼搏奉献,先后涌现出全国劳模107人次、省部级劳模427人、市级劳模2810人次。从去年开始,该市总工会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对各地落实劳模待遇等问题听取多方建议意见,并对照省、市《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规定,结合温州实际,给劳模们制定了新“红利”,报请市政府审议通过。
  此次新规定,温州市将进一步扩大劳动模范医疗补助适用范围,调整为“已参加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涵盖城镇在职、退休、原改制企业的劳模以及农业劳模。相较以往政策,首次将农业劳模纳入医疗补助适用范围,实现温州市市级以上劳模对象全覆盖。
  新规定落实了先前没有覆盖的劳模待遇,如落实非公企业(含个体户)劳模待遇。温州率全省之先将非公企业(含个体户)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解决非公企业(含个体户)劳模待遇落实难问题,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劳模先进的关心关爱。
  新规定对荣誉津贴发放补助流程优化问题规定,今后荣誉津贴将分别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所在单位、劳模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解决——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劳动模范、年满60周岁农业劳动模范、非公企业(含个体户)劳动模范等荣誉津贴,由所在县(市、区)及以上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由所在县(市、区)及以上总工会统一发放;国有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等有关单位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劳模所在单位解决和发放。如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县(市、区)及以上同级财政部门解决,由所在县(市、区)及以上总工会统一发放;无工作单位但已参加社会保险(特指原改制企业)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劳模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发放。
  新规定对医疗补助费用的流程方面规定,所有劳模的医疗补助费由所在县(市、区)及以上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医保部门负责优化医疗补助流程,统一纳入信息化改造、统一支付,在医疗卡中设置劳模医疗补助“一卡通”功能,实现“一次不用跑”,为劳模提供最为便捷的补助通道。
  新规定明确,对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劳模,由住建部门实行优先优惠政策。对符合当地入学条件的劳动模范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享受入学优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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