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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
我外公外婆生育我母亲和我舅舅两人。我与舅舅的女儿均已结婚且有了第三代。我外公有一套公租房,承租人一直是我外公。2007年外公过世,我们的户口迁回我外公的房屋内,当时有我、我父母、表姐四人户口。
我表姐曾到农村去过,约在1995年户口迁回上海后一直没有动过。2007年,表姐购买了商品房后,便搬去商品房居住,但外公的房屋一直由她控制着。2008年,表姐申请变更承租人,物业公司向其发放了房屋租赁凭证,被我妈发现后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撤销了表姐为承租人的租赁凭证,恢复房屋租赁的原状。随后,表姐将其父母及丈夫的户口迁入该房屋内,其子也报出生于该房屋内。
2020年,该房屋被征收了,我们与表姐就变更承租人的意见不一致,于是由被征收监督评议小组指定承租人。我妈向评议小组提出两点理由:一、她自幼居住后因房屋太小,未免矛盾而外住,至今未享有福利分房。二、根据长幼顺位更优于我表姐。但被征收监督评议小组没有按照辈分、年老长幼规则予以指定,而是“共同居住人未就承租人变更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沪房管法(2009)396号》之规定,现指定某某(我表姐)为该房屋承租人。”我妈想不通,我们可以起诉吗?
玲玲
玲玲:
关于承租人的变更确有长幼之规则,但是更倾向于实际的情况。你们双方应该是均不再居住,但评议小组更倾向于“本处居住时间的长短”,控制房屋的时间长短来予以确定。关于本案的情况可以起诉的,但是如果你妈没有更好的理由来说服法官的话,一般是听取物业公司的意见定户主,与共有产的分割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有不明白之处,可以到律所进一步探讨。
文 张建伟(案例有删增,请勿对号入座,一家之言,仅供参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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