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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申请复查制度 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权利

发表于 2021-7-29 10:30:2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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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26日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新增规定,当事人就生效裁判、调解书申请监督后检察机关做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规则》将于8月1日起施行。
  《规则》明确“同级受理”原则,即不论是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审判违法监督案件,还是执行监督案件,均由审理、裁判或者执行该案件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这样规定有利于指引人民群众快速准确地确定受理检察院,及时行使申请监督权利。”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说。
  《规则》对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所需提交的材料进行明确规定,便于当事人提前准备。同时规定如果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备,检察机关要一次性明确告知当事人应补齐的材料,尽可能地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根据《规则》,检察机关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在受理监督申请案件时应当同时向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其他当事人既可以依法行使答辩权利,也可以在检察机关做出决定前申请监督,提出独立的申请监督请求,检察机关对其申请监督请求一并审查。
  针对下级检察院不依法受理监督申请的情形,《规则》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救济的途径。“检察机关不依法受理当事人监督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监督,上一级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监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指令下一级检察院受理,必要时上一级检察院也可直接受理。”张雪樵介绍。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当事人就生效裁判、调解书申请监督后检察机关做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情况,根据《规则》,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同时明确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查的具体情形、期限以及检察机关办理复查案件的具体流程。
  “这是一条新规定。”张雪樵说,“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到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做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后,意味着当事人已经走完了相应的司法程序。但为了给当事人提供更加全面、充分的权利保障,修改后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新增了申请复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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