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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如遇劳动争议应在有效期内提出

发表于 2021-8-4 15:58:5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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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60岁的劳动者田先生,因不满用人单位对他的工作安排、薪资待遇,继而通过电话投诉维权。但由于在投诉中,这位劳动者出现危害工作场所和公共安全的过激言论,加之“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不能胜任工作”等其他缘由,遭到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
本该是一次正常的维权,却直接走向了劳动关系解除的结局。原因何在?
毋庸置疑,劳动者通过合法合规的渠道,反映自身诉求,这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表现,应当得到支持。然而,在劳动者维权发声的过程中,多年的不满情绪压抑在心头,其缺乏理性、理智的行为和言论,造成了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处于更加被动的地位。
而作为用人单位,为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创造和谐劳动关系,也应在强化劳动纪律的基础上,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做好员工关心关爱工作,将员工的工作管理做到更加人性化、科学化,积极听取和面对劳动者的诉求。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保护,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而且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也能进一步提升用人单位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目前,劳动者田先生已申请劳动仲裁,并进入调解阶段。试想,如果当初劳动者能够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与用人单位沟通,而用人单位也能倾听员工声音,加强自身规范管理,那么,一场本可以提前化解的劳动争议,也不会发展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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