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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税同权”重点在争权而不在退税

发表于 2011-1-18 08:20:1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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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给外来人口退税,在税收方面对本地户籍人口又造成了不公平。我们不能不承认,外地人涌入对城市资源的挤占也是一种客观事实。

“纳税人因为户籍原因,在纳税地得不到与户籍纳税人同等权利的,可以申请所得税的减征、免征和退还。”近日,一则《征集签名,要求地方政府给外来人口退税》的微博,引来了数百名网友的签名。博文的发布者称,已将关于修改“个税法”的建议信及网友签名,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尚未收到答复。

现行户籍制度捆绑着高福利,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既然地方政府不能给外来人口同等的纳税人权利,自然也就不能要求外来人口尽同等的纳税义务,这似乎是最起码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平心而论,这样的浅显道理很容易打动人心,因此很多人都支持这样的“给外来者退个税”提议。然而,站在理性的角度来思考,这恐怕又是经不起推敲的。

马光远先生说,不能创造一个不公平,解决现有的不公平,不能用错误去解决错误。意思是说,如果给外来人口退税,在税收方面对本地户籍人口又造成了不公平,这又是一个错误。给外地人退税可能对户籍人口不公平,这样的解释可能令很多人难以接受,但我们也不能不承认,外地人涌入对城市资源的挤占也是一种客观事实。

然而更重要的方面可能还不在这里。熟悉税法的人应该知道,税收有三个基本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身份,凭借政治权力征税,而不是凭借财产所有权征税。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固定性指国家征税必须通过法律形式,事先规定课税对象和课征额度。

税收的强制性决定了,只要你是国民就负有同等的纳税义务;税收的无偿性又决定了,具体到纳税人个体,福利与纳税并不能直接划等号。户籍制度下的福利和权利不平等是一回事,基于国民身份的纳税义务又是另一回事;所谓“无代表,不纳税”,与“无同等福利,不同等纳税”并不能简单等同。

举例而言,倘若外来人口可以因福利不平等申请退个税,那么相比大城市的福利,中小城市的福利也相对较差,甚至要差很多,可他们的个税缴纳税率是完全一样的,是否中小城市的居民因此也可以申请退个税呢?再比如,相比穷人,富人往往纳税更多,如果税收和福利是直接等价交换的关系,那么富人是否理所当然享受更多的政府福利?难道这不正是我们所长期批判的吗?“同税同权”虽然是全新提法,却本来就应该是一种常识。只不过,不能因为暂时的“权不同”就去诉求“税不同”,而正应该是因为“税相同”而去诉求“权相同”。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路径,前者是消极的后者是积极的,前者非但违反了税收的基本特征,而且还会让“同权”在后退的路径上越走越远,越发为应该取缔的户籍制度提供了存在合理性。所以在笔者看来,为外来者退还个税,既不合理亦不可行,“同税同权”的重点仍在争权而不在退税。

来源:三晋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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