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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无良 派遣工就受伤

发表于 2011-1-18 08:40:0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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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元旦刚过,来自云南省会泽县的130多名工人顶着刺骨的寒风,开始了他们在省城昆明的艰辛上访。工人代表孙先福说,他们是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驰宏公司”)会泽分公司2006年以前招的一年一签的农民合同工。2007年驰宏公司将他们的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转为了劳务派遣合同。随后,工人们各项福利待遇大幅下降,工人们觉得自己逐渐变成了“二等公民”。

劳务派遣是舶来品,其制度设计,初衷良好,由于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对用工企业来说,用工灵活,便于管理,节约成本。劳务派遣制度成为不少企业极为青睐的一种用工方式。不完全统计显示,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约有2500万人,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甚至1/3到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

然而,放眼现实,劳务派遣制度已经发生了异化。在同一企业,并存用工双轨制,劳务派遣工人不仅难以实现同工同酬,而且无论福利待遇、企业年金,还是住房公积金、年终奖,几乎全都付之阙如。以驰宏公司的派遣工为例,这些员工连一年一度的健康体检都无法享受到。

不少劳务派遣工之所以沦为“二等公民”,表面看起来,是因为法律盲点。比如,新劳动法虽然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何为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法律并未详细规定,这就为一些不良企业钻空子埋下了伏笔。比如有的派遣工被派遣了1年乃至数年,却仍被看作“临时性”;派遣工在一线岗位从事的是主体工作,却仍被认为是辅助性工作。

实际上,劳务派遣工沦为“二等公民”,更与企业无德有关。平心而论,不是所有企业都适合劳务派遣工,有些企业明明不必采取劳务派遣工,也刻意使用派遣工;员工明明具有正式身份,却故意将其转变为派遣工。究其原因,正是为了规避风险,推卸责任。众所周知,新劳动法实施前,正是劳务派遣公司最火爆的时候,那些工作满10年的工人被企业转为派遣工,为的就是不跟他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企业无良还体现在视法律为儿戏。新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对派遣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第六十三条则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然而,派遣工别说福利待遇,就连同工同酬都不可得。

用人企业一无良,派遣工权利就受伤。欲使法律硬起来,就需要监管跟上来,监管是双方面的,一方面,应对劳务派遣中介单位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规范劳务派遣工作,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对使用派遣工的企业也应该强化监管,对那些侵犯派遣工权益的企业依法予以惩处。

劳务派遣工沦为“二等公民”,更与企业无德有关。平心而论,不是所有企业都适合劳务派遣工,有些企业明明不必采取劳务派遣工,也刻意使用派遣工;员工明明具有正式身份,却故意将其转变为派遣工。(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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