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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关“上海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可能被‘无偿收回’”的消息,引发轩然大波。对此,上海规划和国土局在官网发布说明通知,特别指出这种处理方法是针对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第28条的内容,即特指那些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续期者。
而依该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因此,地上建筑物等仅补偿“残余价值”甚至被“无偿收回”,指的仅是非住宅土地使用权因公共利益需要未能续期者。此规定,与《物权法》并无抵触之处。媒体此前报道,在此问题上并未理解精准。
从报道亦可获知,上海市这种“土地期满后处理方法”,早已有之,只不过是把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前移到了“预申请”阶段,等于事先告知。而且上海不是孤例,北京、厦门、珠海等地,亦有大致相同的表述。
上海市的这种后期处理,可被挑剔的部分仅在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与否,是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而不能由《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来规定。
不过,坦率地讲,上海市“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土地使用权续期)”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相关立法精神,亦即,即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其规定也大抵就是如此。如果严格依法行事,上海在相关规定中,就不应谈如何续期的问题,这对土地使用者而言,也并不是好消息。
至于此次备受舆论声讨的对建筑物等仅补偿“残余价值”甚至“无偿收回”的规定,也有 《物权法》的相关条款做支撑———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上海市的后期处理方法,就是按照约定来的。
行文至此,那些以成文法律的权威,来试图否定上海市“土办法”的意见领袖,可能会发现,满腔愤怒已无发力的标的。而我,是赞同这种土地期满后的处理办法的么?当然不是!我只是觉得,问题的症结在更深层次。
做个假设,如果一个非住宅用地到了年限,如何判定是否有 “公共利益”存在而使续期不再可能?如果一旦以“公共利益”名义行拆迁之实,对建筑物等的补偿,又该如何计算“残余价值”,或是否该 “无偿收回”?——— 相较于正常的拆迁而言,这样回收土地无疑更容易,补偿标准也更低。好了,地方政府会不会在土地期满后,出于更便宜行事的考量,又开始一轮新的比现在拆迁运动更疯狂且廉价的土地占有风潮?
至于自动续期的住宅用地,是免费,还是收费——— 收多少费,也都还是未知数。这种不确定性,在民间弱政府强的现实约定条件下,意味着风险的陡增,这也是大家恐慌的源头所在。
话题很自然又回到土地所有制的原点。解决方案为何?私有化显然是脱离现实政治语境的方案。我认为,土地使用权的永久性承认,可能是一个办法。这样,既保证土地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属性,又能避免年限到期时,因地方政府谋利冲动和民众恐慌与利益受损所引发的社会不稳定。(韩福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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