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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对涉及一般失信行为企业启动“承诺即修复”试点

发表于 2021-8-17 10:21:5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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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gn=justify]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帮助企业及时修复信用,近日,哈经开区、平房区将党史学习教育和为企业办实事紧密结合,制定了《哈经开区暨平房区“承诺即修复”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率先启动“承诺即修复”试点工作。[align=justify]  按照《方案》,哈经开区、平房区以为企业办实事为宗旨,积极帮助企业修复信用,将探索建立“源头前置承诺+期满告知提醒+政府主动代办”的一般行政处罚失信行为信用修复新模式,实现最快捷、最便利的“极简修复”“秒修复”,提升企业信用意识,助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align=justify]  《方案》提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际,即启动信用修复工作,同步告知行政相对人签订“信用修复承诺书”,填报“涉及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中需企业填报的内容并加盖公章,无需行政相对人后续再履行其他程序;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在企业履行处罚7个工作日内,填报完整“修复表”中需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修复意见并加盖公章,将“承诺书”“修复表” 上传至“信用中国(黑龙江哈尔滨)”网站。[align=justify]  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发提示功能,对公示期满3个月的,即时完成初审;政府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通过主动帮助企业代办,开展信用修复,避免失信公示对企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合作等方面产生影响,最大限度维护企业权益,减少失信主体数量,确保“应修尽修”,提升辖区信用水平。[align=justify]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对未履行信用承诺或屡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将采取谈话提醒,加强检查频次、不再适用“承诺即修复”政策等措施,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共享即惩戒措施,督促企业履行承诺,进一步提升企业信用意识。[align=justify]  对于企业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承诺即修复”,其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为1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及国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适用“承诺即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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