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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并非针对外贸及境外上市

发表于 2021-8-25 00:53:5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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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新闻网
  【解说】8月24日,国新办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有关情况召开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盛荣华介绍,当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面临的网络安全形势非常严峻复杂。
  【同期】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 盛荣华
  当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面临的网络安全形势还是非常严峻复杂的,网络攻击威慑上升,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高级持续性的威胁、网络勒索、数据窃取等事件频发,危害经济社会稳定的运行,而现在网络安全保护工作也还存在一些短板问题,比如我们的工作基础还不够扎实,有一些薄弱环节,资源力量分散,技术产业支撑不够,这都是我们存在的一些短板问题。需要我们建立专门的制度,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加快提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能力。
  【解说】盛荣华表示,坚持对外开放政策是中国的基本国策,《条例》并不是针对外贸以及境外上市而出台的。
  【同期】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 盛荣华
  坚持对外开放政策是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条例》并不是针对外贸以及境外上市而出台的,《条例》是围绕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网络安全。长期以来,我们积极支持网信企业依法依规融资发展。无论是哪种类型的企业,无论在哪里上市,两条是必须符合的:一是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二是必须确保国家的网络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的安全(等)。
  【解说】如何做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中的重要数据出境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局长孙蔚敏进行了回应。
  【同期】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局长 孙蔚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0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网信部门规定可以不进行安全评估的,从其规定”。
  董泽宇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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