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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时年55岁的高级焊工佟剑鹏开始跟所在企业湘钢梅塞尔公司“较上了劲”。
由于佟剑鹏还没到退休年龄,而公司让他“内部退养”,他坚持“守合同,要上班”。但一年多来,仲裁机构和两级法院都认为,佟剑鹏与湘钢梅塞尔公司发生“内部退养”的争议问题不属劳动争议范畴。对此,佟剑鹏对记者感叹:“我到底该找谁讨要说法?”“内部退养”工资少了1000多元
湘钢梅塞尔(全称“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220多名职工中绝大多数来自其前身湘钢制氧厂。
1999年5月,佟剑鹏跟湘钢解除劳动合同后进入湘钢梅塞尔,并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到退休之日止”。2003年5月,公司出台了《员工内部退养办法》,预示着年过五十的佟剑鹏两年后必然“淘汰出局”。
在湘钢梅塞尔公司工会的调解下,佟剑鹏的“内部退养”延后了9个月。从2006年7月起拿退养工资的佟剑鹏发现,他的月薪拿退养前后相比,一下子少了1118元钱。
“我有劳动的权利,公司必须严格履行跟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我要工作到国家规定的法定年龄退休。”一直不服公司内退决定的佟剑鹏在2006年8月向湘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但仲裁委认为公司并未终止其劳动关系,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
对于让佟剑鹏“内部退养”,湘钢梅塞尔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表示,这是合资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的合法行为,“内部退养”是把佟剑鹏从焊工岗位调到了“休息岗”。法院“驳回起诉”
2006年9月,佟剑鹏又向岳塘区法院起诉。一审被裁定“驳回起诉”后,他又在今年5月向湘潭市中级法院上诉。
两级法院认为,佟剑鹏与湘钢梅塞尔发生“内部退养”的争议问题不属劳动争议范畴,是公司行使企业管理权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公司让佟剑鹏“内退”,是企业行使管理权的具体体现,因此不属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起诉。
“行政仲裁和法院裁定肯定都是有问题的。”佟剑鹏的诉讼代理人程建宏律师说,佟被公司单方面安排“内退”引发的纠纷,属于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院不应拿这个强制性的“内退办法”作裁定依据,当企业内部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发生冲突时,劳动合同应当优先于内部制度,处理类似的争议。
工会:“内退办法”制定程序不合法
“公司制定‘内部退养办法’时曾征求过工会的意见并采纳了一部分,但在实施的前提条件上有不同看法。”湘钢梅塞尔公司工会副主席李源告诉记者,公司认为“内退”只要是董事会、管理层的意思表达即可实行,是合资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工会则认为“内退办法”制定的程序必须合法,必须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方才有效。
从湘钢梅塞尔设立“休息岗”以来,先后有10多个职工“自愿”办了内退手续。对佟剑鹏不服公司“强制内退”决定的首起争议案,公司工会主席颜小冬一直担任佟的委托代理人。他对记者说:“‘内退办法’未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即行实施是不合法的,但现在该由谁来管呢?”
“企业内部规章的制定程序不合法,将使职工的合法权益遭受长期侵害。”湖南省总工会有关负责人说,像佟剑鹏这样因年龄问题被“强制内退”等违规违法行为,是企业以牺牲职工的利益谋求竞争“优势”所致,需要从立法的层面上予以禁止。(工人日报记者龙巨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