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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建立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 规范租金贷

发表于 2021-8-29 17:00:1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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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8月24日电 (记者 杜燕)北京将提倡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租赁双方当事人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收取押金的,押金数额一般不超过1个月租金。
  今起,由北京市住建委起草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09月23日。征求意见稿共6章81条,对租金、租金贷等热点问题予以规范。
  征求意见稿指出,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和按规定建设、改建住房的租赁及其监督管理,并强调北京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建立健全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支持居民通过租赁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
  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
  征求意见稿指出,北京将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住房租赁监督管理和住房租赁经营、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住房租赁活动的日常检查和租赁当事人信息登记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以及广告、价格等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房屋出租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金融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自治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制定管理公约,加强自治管理,调解矛盾纠纷。
  ——住房租赁、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服务标准、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开展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加强住房租赁纠纷的行业调解,促进行业自律管理。
  征求意见稿指出,下列住房不得出租用于居住:属于违法建设的,经鉴定为危房的,室内装修空气质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同时,住宅的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等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按月收取租金,押金数额不超1个月租金
  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租金数额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合同期限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提倡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租赁双方当事人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收取押金的,押金数额一般不超过1个月租金。
  北京建立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出租人应当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网签住房租赁合同,同步完成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和出租登记。
  承租人可以凭备案的租赁合同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并作为依法申请办理积分落户、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公积金提取等公共服务事项的凭证。发现承租人涉嫌利用出租住房从事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承租人的个人信息。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住房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全部或部分转租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住房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住房租赁合同效力。
  出租人出卖租赁住房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发放租金贷款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金额和期限
  金融机构发放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租金贷款只能划入借款人账户。鼓励出租人和承租人投保租赁住房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
  出租人、承租人在住房租赁活动中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住房租赁、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涉及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消费纠纷,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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