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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承诺安排央企工作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返还服务费

发表于 2021-8-30 10:14:4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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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工作待遇与协议承诺不符 
    2016年12月30日,高某(乙方)与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甲方)签订培训推荐就业协议,协议约定,甲方负责安排乙方从事的职位为中国某某电子研究所技术岗(直签合同),单位提供五险一金,乙方通过用人单位面试后,甲方负责协调乙方和用人单位3个月内签订劳务合同;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安置乙方从事约定岗位,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够上岗就业的,甲方无条件退还全部费用;乙方参加用人单位面试且合格,乙方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即表明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本协议终止;甲方安置乙方上岗后,若因乙方个人原因离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退还任何费用。
    培训推荐就业协议签订后,高某向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交纳了5万元的推荐服务费。后某人力资源服务安排高某与第三方的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派遣高某到中国某某电子研究所工作。
    2017年2月14日,高某在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出具的认同书上签字,认同书内容为:中国某某研究所质检岗;试用期1~3个月,薪资1800左右,试用期满后薪资2500左右,五险一金,单休(所有待遇以单位面试为准)。以上内容全部知晓并同意,服从安排。若因个人原因未准时报到或自行离职,后果自行承担。中间变化以单位为准。
    2017年3月,高某在中国某某电子研究所工作一个月,该所为高某发放工资1520元,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
    其后,高某要求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退还其所交5万元。被拒后,高某将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诉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行为构成违约应返还服务费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培训推荐就业协议后,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未安排高某与中国第某某电子研究所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安排高某与第三方的某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高某签字的认同书也未写明变更原协议约定的直签合同为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同时,高某到中国第某某电子研究所工作后,也仅获得三险一金待遇,并非认同书上载明的五险一金。综上,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行为构成违约,并致使高某签订培训推荐就业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上述培训推荐就业协议应予以解除,公司应返还收取高某的5万元推荐服务费。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退还高某推荐服务费5万元。
    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高某在签订协议并交纳5万元推荐服务费后,由于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审判令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返还高某5万元推荐服务费并无不当,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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