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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也要重视
8月26日晚7点,厦门市交通执法支队翔安大队执法人员查处某水泥搅拌车超重1.32吨,超限4.25%,依据《厦门市交通运输领域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对该司机开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截至8月26日,厦门市交通执法支队共开具177份“不予处罚决定书”。(8月29日 《海峡导报》)
车辆轻微违规违法现象,在各地早已屡见不鲜。比如:大货车经过城市道路,由于防范措施落实的不够严谨和细致,把渣土石子等散落一地;还比如:私家车因就近办事,一时又找不到车位,所以没按规定要求停车入位……由此,笔者认为,对这些轻微违法行为,按照法律处罚太重,不按法律处罚其行为又得不到有效震慑,如何在这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既有执法的刚性,又能彰显执法的人性。
笔者认为,厦门8月13日发布“首次(轻微)不罚”新规,划出了不适用新规的违法底线。8月13日对某渣土车轻微违法,开具厦门首张不予处罚决定书,当天3上午,厦门共开出5份不予处罚决定书。司机纷纷点赞:“是司机朋友的福音,一定会好好珍惜这次机会”。不过,在笔者看来,没有在经济上遭到处罚,也不代表执法没有刚性。
要知道,不管是渣土车轻微违法“不予处罚”,还是私家车轻微违法,“记零分”处罚,这都是对交通违法的零容忍。虽然厦门新规,每一个的轻微违法都可以享受到执法温情,但是,也不能肆无忌惮放纵自己的轻微违法行为。从这次厦门市交通执法支队共开具177份“不予处罚决定书”来看,轻微违法现象还是屡禁不止,屡禁不绝。
事实上,对交通违法进行处罚也好,“不予处罚”也罢,其最终目的就是要督促和教育更多的人不违法、少违法,做一个讲文明、守法规的好司机、好市民。其实,说到轻微违法,不禁让我想起破窗效应。破窗效应是犯罪学的一个理论,此理论认为环境中的不良现象如果被放任存在,会诱使人们效仿,甚至变本加厉。以一幢有少许破窗的建筑为例,如果那些窗不被修理好,可能将会有破坏者更多的窗户。
所以说,对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也要重视。一方面城市交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屡教不改、屡查屡犯者该严惩不贷的也绝不迁就姑息;另一方面,对轻微违法“不予处罚”要广泛宣传,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千万不要把“不予处罚”等同于“不处罚”,把交通违法的道理说清,把问题的利害关系讲透、讲深刻。只有人人都积极主动学法、懂法、守法、用法,那么,道路交通安全、文明法治环境才会大有改善,交通违规违法行为才会有收敛和避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