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查看: 902|回复: 0

单位不提供证据,还能认定加班吗?最高院、人社部明确

发表于 2021-9-16 13:20:3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来源:中工网
      随着无偿加班现象的泛滥,因加班费引发的诉讼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加班不给加班费的做法,肯定是违反劳动法的!但加班费怎么给?加班的事实怎么举证?这些问题很多人都有困惑。人社部、最高法近日联合发布的超时加班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对此给出了明确答案。
  其中一个案例显示:林某于2020年1月入职某教育咨询公司,月工资为6000元。2020年7月,林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教育咨询公司支付加班费10000元。林某主张其工作期间每周工作6天,并提交了某打卡APP打卡记录(显示林某及某教育咨询公司均实名认证,林某每周一至周六打卡;每天打卡两次,第一次打卡时间为早9时左右,第二次打卡时间为下午6时左右;打卡地点均为某教育咨询公司所在位置,存在个别日期未打卡情形)、工资支付记录打印件(显示曾因事假扣发工资,扣发日期及天数与打卡记录一致,未显示加班费支付情况)。某教育咨询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主张林某每周工作5天,但未提交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教育咨询公司支付林某加班费10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
  这起案例告诉我们——劳动者已完成加班事实,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加班费,是违法的!
  我国法律对加班举证和加班费的问题是有明文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从上述条款可知,主张加班费的劳动者有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提供证据,或就相关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提供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而不提供有关证据的,可以推定劳动者加班事实存在。
  因此,虽然林某提交的工资支付记录为打印件,但与实名认证的APP打卡记录互相印证,能够证明某教育咨询公司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某教育咨询公司虽然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未提交反证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应承担不利后果。
  在这里提醒小伙伴们,劳动者想要在各类争议中获得支持,就必须在日常工作中关注自己的权益,留心保存各种与工作有关的材料、实物等,当维权需要时才能拿出足够的证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公众号
QQ会员群

Copyright © 2021-2025 中企互动平台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相关侵权、举报、投诉及建议等,请发 E-mail:bztdxxl@vip.sina.com

Powered by Discuz! X3.5|京ICP备10020731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080号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管理员微信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