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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不到位 仲裁诉讼须取证

发表于 2021-10-9 16:56:2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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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工网
        据劳动报消息,双休日要求员工加班,支付加班工资时却按工作日加班工资支付,员工愤怒之下,前来本报投诉。小周说,他是数年前应聘进入这家软件公司的。当时,公司老板对他说,由于企业业务忙闲不均,忙的时候需要双休日加班。他当时想,只要给加班工资,加班就加班呗。
  工作后,双休日果然要加班,但不是偶尔为之,而是经常如此。但为了保住饭碗,小周也忍了。但令他忍无可忍的是,每个月用人单位发工资时,给的双休日加班工资均按工作日的加班工资计算,并且,老板让其直接在签收单上签名,签完收掉。几年下来,小周再也忍不住了,便向老板提出,要求企业补足双休日加班费的差额。哪知老板双眼一瞪,“什么工作日、双休日加班工资,我们这里都是一样的。”碰到不讲理的老板,小周也不打算再做下去了,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他特意前来本报,想听听专家的意见。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峰律师认为,用人单位的这种的做法,完全是错误的。按照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标准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日加班,给予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150%的加班费;双休日加班,能给予调休的,应给予调休,无法给予的,支付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200%的加班费;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给予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300%的加班费。而小周双休日按企业要求加班,企业要么给予调休,要么按规定给予加班费,企业按工作日加班工资支付,是错误的。
  林峰说,小周既然想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要按相关规定去做。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小周主张用人单位少发加班工资,需要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双休日加班事实提供证据,只有证据显示存在这一事实,且加班证据由公司掌握,举证责任才转移至公司一方。因此,小周可以提供其与老板为双休日加班费交涉的录音,也可以提供领取加班费签字时的录像、照片、录音,或请同时加班的其他同事作证,也可以提供双休日在企业工作的场景录像或照片,包括出入门卫记录、打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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