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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中监察分局关于煤矿重大隐患的通报

发表于 2021-10-11 15:00:1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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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9日~10月2日,分局查处了新矿集团华丰煤矿超核定生产能力的重大隐患。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重大隐患基本情况
华丰煤矿属于采深超千米冲击地压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井下生产的原煤通过主斜井钢缆皮带机运至地面洗煤厂,由洗煤厂洗选成精煤后销售,钢缆皮带机提升量即为原煤产量。

2021年1~8月份,该矿经主斜井钢缆皮带机运至洗煤厂原煤产量为104.02万吨,单月入洗煤量均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90万吨/年)的10%,违反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十条第一款,对煤矿罚款200万元,对煤矿负责人罚款15万元。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华丰煤矿超能力生产重大隐患,暴露出该矿安全发展理念树的不牢,没有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在煤炭价格持续高位运行情况下,超核定能力组织生产;法律法规学习不深不透,片面理解原煤产量概念,没有从矿井能力核定角度,全面准确把控矿井主提升能力。辖区煤矿要认真汲取此次重大隐患教训,举一反三,抓好自查自改,从源头上坚决防范遏制煤矿各类事故。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红线意识,守住安全底线。认真落实四季度全省煤矿安全工作会精神,充分认识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深刻汲取我省新安煤矿“5·26”顶板事故及全国近期典型煤矿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赢四季度煤矿安全生产“攻坚战”。
(二)规范有序合理组织生产。当前煤炭市场价格达到历史未有的高位,煤矿获得高额效益的同时,利润诱惑也会带来煤矿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思想的变化。各集团公司、各煤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树牢正确的政绩观、发展观,统筹好保供和安全的关系,绝不允许片面强调保供而不顾安全,或以保供名义下达超能力的生产任务和指标。树立“不出事故就是对保供的最大支持”理念,特别是冲击地压、受水害威胁等灾害严重的矿井,要严格控制生产能力,不能存有侥幸心理。
(三)严厉打击“三超”生产行为。监管监察部门将把煤价高位阶段煤矿企业产量情况作为近期执法重点,坚持逢矿必查,逢检查必执法,以对重大隐患“零容忍”的决心和态度,严厉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用足用好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对典型重大隐患,一律比照事故进行查处;对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一律按日连续计罚;对关闭、破坏监控系统等危险情形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中监察分局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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