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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流动就业如何“带走”养老保险?

发表于 2021-10-12 08:43:3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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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日报记者 代丽丽
  有些参保人员有跨省流动就业的经历,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自己在外地工作期间有缴费,这种情况下的社保关系应该怎么办呢?不用急,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参保地。转移之后,两地的参保缴费信息将累计记录,这样就能保证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社保权益完整、准确。
  申办方式有网上办理和柜台办理两种。网上办理时,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掌上12333手机APP,在相应模块申请。柜台办理转入时,由社保经办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生成《联系函》,以后环节就无需参保人自己两头跑腿了,会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直至办结。
  需要注意的是,有4种情况是不能办理养老保险跨省转移的。
  1.新参保地建立的是临时账户,原参保地保险不需要办理转移。
  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对男性满50周岁和女性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者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2.参保人在原参保地一次性补缴3年及以上社保且无法提供有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材料的,不能转移该一次性补缴部分的缴费年限和资金。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及以上的,应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仲裁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
  3.参保人在原参保地存在欠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时间不转移基金,依法补缴欠费后,可按规定转移缴费年限和资金。
  4.参保人已按国家规定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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