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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满足需要时保险中介可另设营业场所

发表于 2021-10-13 11:23:3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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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天从北京银保监局了解到,根据《关于规范在京保险中介机构营业场所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允许现有工商登记住所无法满足经营业务条件的在京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设置一处在京的固定营业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并明确相应监管要求。
《通知》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在京依法设立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非金融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通知》提到,保险中介机构现有工商登记住所无法满足经营业务条件的,可以在登记住所以外设置一处在京的固定营业场所。保险中介机构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北京银保监局报告设置营业场所的意向及理由。保险中介机构设立的营业场所应按保险监管法律法规要求,配备相关软硬件设施,满足保险业务开展的需要。营业场所应为真实、合法、安全的非住宅类规划用途的固定场所。保险中介机构应对营业场所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保险中介机构在登记住所以外设立营业场所、变更或取消营业场所、变更登记住所的,应在事项发生之日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通过监管部门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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