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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996”被解雇 快递员有权要求赔偿

发表于 2021-10-13 12:01:1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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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入职某快递公司时,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我的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7000元,转正后月工资为8500元,工作时间按公司的规章制度执行,即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上班2个月后,我身体难以承受,就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工作,快递公司即以我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我解雇。
请问:快递公司实行“996工作制”是否合法?我能否要求快递公司给予赔偿?
读者:王贵发
王贵发读者:
一方面,快递公司实行“996工作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上述两种工时制度分别称为“标准工时工作制”和“延长工时工作制”。对于有些因生产特点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主要是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本案中,快递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这既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也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因此严重违反了法律关于标准工时工作制和延长工时工作制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据此,快递公司有关“996工作制”的规定,以及在劳动合同中与你约定的工作时间条款,均应认定为无效。
另一方面,快递公司应向你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你拒绝超时工作,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能据此认定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快递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快递公司按你应得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给赔偿金。
具体而言,你在快递公司工作不满半年,应得的经济补偿金为半个月工资,赔偿金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计算即为7000元。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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