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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机构未尽赔偿义务 不可扣划社保基金抵账

发表于 2021-10-13 12:02:3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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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前些日子,我被某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开车撞伤,法院判决该机构向我赔偿40多万元。然而,该机构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请问:社保机构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我能否申请法院强制冻结、扣划其掌管的社会保险基金、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读者:徐燕露
徐燕露读者:
你不能申请法院强制冻结、扣划其社会保险基金、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但这并不等于法院对任何财产都能强制执行。就本案而言理由如下:
一方面,社会保险基金不能被强制冻结、扣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中指出:“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各地人民法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另一方面,“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被强制冻结、扣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的批复》第三条指出:“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工会拨交的经费,以及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补助等。工会经费要按比例逐月向地方各级总工会和全国总工会拨交。工会的经费一经拨交,所有权随之转移。在银行独立开列的‘工会经费集中户’,与企业经营资金无关,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集中与分配,不能在此帐户开支费用或挪用、转移资金。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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