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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中心] 农民进城务工应保留好4样证据 谨记维权三部曲

发表于 2011-2-12 09:31:0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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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长假刚过,不少进城务工人员告别故土,到沈阳寻找工作机会。进城后,他们有什么样的权利?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月11日,带着这些劳动者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沈阳市农民工维权中心。
    10项基本权利
    有关人士介绍,农民进城务工享有如下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安排农民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用人单位不得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和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并依法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农民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利;女农民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谨记维权三部曲
    沈阳市农民工维权中心提醒广大农民工: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求助。可拨打市、区维权电话;问题严重时,可直接打110报警;还可以直接到各区和市维权中心依法诉求,有关部门将在第一时间给予帮助。
    工作中应保留相关证据
    在平时的工作中,农民工应留点心眼,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有关部门提示,在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比如申请劳动仲裁、工伤认定或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据了解,有关证据主要包括:(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比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介绍这份工作的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比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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