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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屁屁”能威慑骗购经适房?

发表于 2011-2-14 08:07:3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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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骗购安居房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主管部门收回其住房,并对其按市场租金3倍处罚。这是深圳市一部法规的征求意见稿(2月13日《深圳特区报》)。

  深圳在屡曝安居房骗购丑闻之后痛定思痛、出台政策以加大责罚力度,毕竟是好事一桩。相较于以往所谓“解除购房合同”等劝喻手段,也是用心良苦。

  然而,客观地说,这种进步意义多大,恐怕并不值得过于乐观。从量上分析,罚单显然还很温柔。“5年内不得再申请”,乍看起来很严重,但其实对骗购者而言,即便骗购失败,并不妨碍他们住得很宽敞;至于3倍的市场租金处罚(注意不是房价,仅仅是租金),相较于安居房本身的价值,也只是一个零头而已,吓唬不了冒险者的投机偏好。

  我国《刑法》第266条有关于诈骗罪的界定,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最高法司法解释中规定,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骗购保障房的犯罪属性在业内早有定论,遗憾的是,地方性罚单才开始姗姗而至。

  骗购安居房,本质上要恶劣于一般的商业欺诈,因为已经突破了公平的底线。真要责罚,一方面,对骗购者须“终身禁入”;另一方面,应该以保障房的市场价值为基数,处以3倍以上重罚,只有违法成本足以让其胆战心惊,寻租的手才会有所顾忌。

  以“5年不申请”等罚则遏止安居房上的“搭便车”行为,好似“骗购打屁屁”,威慑力太有限了。保障房领域一段时间来经常出问题,这固然与制度“牛栏关猫”有关,毋庸讳言的是,事后责罚过软也是重要原因。(邓海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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