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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春节,对于怀柔区的6户家庭是段不平静的日子。虽然学校送来了赔偿款,但家长们仍在担心如何抚平孩子的“伤口”。原来,某小学一名音乐教师李某在课堂上猥亵6名女学生,而校方欲“内部处理”。(据2月13日《新京报》)
《刑法》第237条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对这种法规如果老百姓不知道还情有可原,而校领导难道也不知?校领导之所以要“内部处理”,说穿了,既是为了保护当事人,也是为了保护自己。毕竟,学校发生了教师猥亵女生的事情,校领导岂能无责?
事实上,“内部处理”就是“秘密处理”,只让“你知我知”。如果是一般的小事,这不失为一种两全其美的好办法,但对于违法之事,也寻求“内部处理”,实则是“私了”,是对违法者的包庇与纵容,是法盲的表现。报道说,李某在此案发前曾在某中学猥亵过一名学生。在笔者看来,那次多半是“内部处理”了,不然,李某而今怎么会又猥亵女生呢?
当然,李某猥亵女生可能不是道德层面的犯罪行为,而是心理学上的犯罪行为,是其控制不住自己的所作所为,但李某之行为毕竟是违法行为,理应交由法律去处理,岂能用“内部处理”来玩“障眼法”?须知“法”与“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校规”无论是在权威上还是在性质上都比不上“法律”。违反了“校规”可以“内部处理”,但违反了法律,必须追究法律责任。两种规则是独立的,不能相互代替。否则,违反了《刑法》,用“内部处理”来替代司法追究,这岂止是包庇纵容?还是对法律的不尊重,是对法律威严的践踏,也有损于公平与正义。(路昆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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