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中工网讯日前,经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唐某等14名农民工历经近3年终于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7年,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等4家公司中标洛浦县某水库建设项目,4家公司的项目经理均为冯某。2017年4月冯某与杨某签订合同,约定地基槽平整、灌水、夯实等由杨某带领人员进行施工。2018年4月冯某又与杨某签订合同,约定承包内容为主体结构及基础工程的所有木工支模及所需材料的装卸和调运等。杨某雇用了唐某等14名农民工。
然而,2018年底,工程停工,杨某未得到工程款,以此为由没有向唐某等农民工发放工资。拿不到工钱的唐某等人只好到当地劳动部门寻求帮助。年关将近,欠薪问题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很快,劳动部门动用农民工保证金支付工资。
2019年1月,唐某等人持杨某出具的欠条到洛浦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洛浦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仲裁裁决,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对唐某等人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不服仲裁,提起诉讼。
洛浦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等4家公司中标洛浦县某水库建设项目,而冯某作为项目经理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杨某,违反法律规定。一审判决:杨某在判决生效之日分别支付唐某等工资,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等4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不服,向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