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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天职,其中劳动保护设计的是维护职工生命健康权,这又是职工权益中的最重要的项目。《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分别规定了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委员)的10项职权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8项职权。但在实践中,却有一些工会安全干部已放弃行使这一职权,这其中既有顾虑自身利益而不敢讲话的因素,也有认为职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的问题。例如《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四条第五款第二项规定“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的执行”,然而据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对本市外资、港澳台投资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现状的调查,有50%外商投资企业没有执行“三同时”规定,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引进外资办企业时,片面强调“先上马、后治理”,在如何“引进”上花工夫多,在宣传和审查劳动安全卫生上过问少,而一些工会干部对此竟然也认识趋同,致使盲目引进了一些尘毒严重、危害性大、工艺欠成熟的项目,在投产前又不进行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审查验收,造成先天不足,加之投资者急功近利,又不愿意在安全卫生方面补充投资,使这些项目劳动条件十分恶劣,事故隐患四伏,严重威胁了劳动者的安全健康。
对企业加班加点超时作业,一些企业工会安全干部竟然也认为这总比下岗失业好,这无形之中也助长了一些企业加班加点成风。据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对七个系统30多家企业的调查情况表明,个别企业一线员工每周劳动时间高达60多小时,五天工作制没有得到贯彻落实,有的企业对加班加点付酬的标准一律是每班10元,甚至从加班加点的要求来衡量评价劳动者的工作态度,由于扣罚严重,员工有病和体力吃不消也不敢请假,由于长时间的超时劳动,使在一线的员工出现精神紧张、视力下降和全身疲劳的症状,给员工的家庭生活、身心健康以及安全生产都带来不利影响。又如《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第四条第五项指出“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发现明显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可是这项职权在实际履行中少之又少。在不少企业,小组劳动安全员或名存实亡,或虚席以待。针对这些情况,市总工会副主席张兴淮提出要尝试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即工会安全干部发现事故隐患没有切实履行报告和汇报职责的,要视情节予以处理,促使工会安全干部切实履行职责。
初卫平 选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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