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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讨求生不能当成儿童的权利

发表于 2011-2-20 17:27:4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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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学者发起的解救拐卖儿童行动很快误入歧途。一些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将沿街乞讨的儿童肖像刊登在互联网络上,直接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和隐私权。部分学者呼吁,应该尽快停止这项民间活动,因为它所产生的损害已大于保护儿童的效果。但也有些学者呼吁,不能因为存在问题而禁止公众通过互联网络从事打击拐卖儿童的活动,只有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才能真正保护儿童的利益。

笔者曾经先后接受过10多家新闻媒体的采访,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借助于互联网络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弊端。从法律上来说,拐卖儿童犯罪活动之所以屡禁不止,是因为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政府的责任规定过于粗陋,以至于在执法的过程中存在着明显漏洞。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家长的保护责任、学校的保护责任、司法保护责任,但是,却把政府的保护责任归入于“社会保护”的部分,而没有单独明确政府的保护责任。实际上,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方面,政府责无旁贷。如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自己的监护责任,那么,政府的福利部门应当履行监护的义务;如果发现儿童沿街乞讨,那么,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加以救助,民政部门也应该主动提供社会救助服务,确保这些未成年人不会受到不法侵害。

有人认为,儿童沿街乞讨是公民自由的权利。我认为这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说法。成年人可以沿街乞讨,但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允许儿童沿街乞讨。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儿童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也没有必要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他们不能放弃受教育的义务,成为家长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工具。禁止未成年人沿街乞讨,应是文明社会基本的价值标准与底线。

还有人担心,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活动,如果变成了禁止未成年人沿街乞讨的活动,那么,就背离了活动发起者的初衷。我觉得,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既要从源头抓起,同时又要净化社会环境,防止一些拐卖儿童犯罪分子利用儿童从事违法牟利活动。由于现有的社会救助强调自愿原则,而没有顾及未成年人的社会救助问题,因而在实施的过程中容易产生疏漏。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强调对成年人自愿原则基础上,强化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救助责任,凡是发现儿童沿街乞讨的,公安机关、民政机关、工商机关、城市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都必须立即实施救助,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笔者建议尽快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政府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从“社会保护”部分分离出来,明确政府各个部门的职责,强化政府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责任。(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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