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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工资福利

发表于 2021-11-26 14:05:5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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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卫健委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计划)。计划指出,要保护哺乳期女职工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计划》提出,到2025年,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母乳喂养促进工作机制,支持母乳喂养的政策体系、服务网络、场所设施更加完善。公众获取母乳喂养知识的渠道多样顺畅,健康素养明显提高,母乳喂养指导服务科学规范,母亲科学喂养主动行动,家庭成员和用人单位积极支持,母乳喂养率不断提升。到2025年,母婴家庭母乳喂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母婴家庭成员母乳喂养支持率达到80%以上;医疗机构设立母乳喂养咨询门诊或孕产营养门诊的比例不断提高;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率达到80%以上;所有应配备母婴设施的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全国6个月内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计划》还提出多项主要任务,包括完善政策制度,着力构建母乳喂养支持环境;加强行业监管,切实打击危害母乳喂养违法违规行为等。

在完善政策制度,着力构建母乳喂养支持环境方面,《计划》指出,要保护哺乳期女职工权益。用人单位要切实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确保女职工享受产假、生育奖励假,合理安排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合理确定父母育儿假待遇,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

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

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安全卫生,避免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及放射污染等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计划》还指出,要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措施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便利。对女职工休完产假,自愿申请提前返岗的,可以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采取工作半天或隔天工作等多种灵活方式累计使用其应休未休生育奖励假。

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可以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通过相应缩短每天工作时长、在工作时间内分段使用、采取弹性上下班等灵活方式予以安排。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工作岗位实际,对符合条件的哺乳期女职工采取居家办公等远程工作方式解决其哺乳困难。(综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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