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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老板躲避法院执行 员工可自诉追究其刑责

发表于 2021-11-26 16:14:5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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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因个体工商户郭某拖欠我们30余万元工资,我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判决书生效后,我们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有执行能力的郭某却和法院“躲猫猫”。

请问:在公安机关置之不理的情况下,我们能否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郭某的刑事责任?

读者:黄慧敏等19人

黄慧敏读者:

鉴于郭某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你们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与之对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为加大对该罪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赋予下列条件下,申请执行人具有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自诉权利:

首先,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其次,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再次,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经过60日之后又决定立案的,对于申请执行人的自诉,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向自诉人释明让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终止审理。此后再出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诉。

与之对应,你们属于申请执行人,只要具备对应条件,即享有自诉权。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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