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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赋予省级以上开发区和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发表于 2021-11-29 10:07:0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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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关于《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报告。这意味着,山西省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其中,《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将赋予省级以上开发区和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禁止“钓鱼执法”、协助执法等内容。
现行行政执法条例是2001年制定的,多年来,山西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做出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山西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但现行条例中的执法内容、方式、措施以及监督手段已不适应当前工作的形势和需要,比如,一些行政执法机关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淡薄,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等,亟须通过修订予以规范。
行政执法程序是近年来行政执法改革的重点,《条例(修订草案)》中对“钓鱼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制度、联合执法、协助执法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其中:
明确提出“行政执法机关不得采取利诱、欺诈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不得为实施行政处罚而放任其违法行为持续存在”。
《条例(修订草案)》中还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志的,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志。
在行政执法调查中,《条例(修订草案)》提出,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开展调查:
调查中,调查工作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
调查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阅核后,由调查工作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等。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结合改革要求和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面临的工作形势,针对具体问题因地制宜构建解决机制。比如,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管辖争议解决机制、行政执法调查制度、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

来源 | 山西新闻网
编辑 | 王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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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 15:19:15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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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 17:26:14 | 查看全部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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