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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失物不及时被开除”冤枉吗?

发表于 2011-2-27 17:36:4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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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沈海高速江苏如皋服务区一保洁工刘女士因捡到钱包没及时上交,被公司以归还不及时、不积极为由解聘。清洁工在捡钱次日凌晨被失主找到,后将装有2万元现金的钱包交还并谢绝酬谢。她表示,因失主所说丢失地点与捡到地点不一致,所以在承认捡钱时不是很爽快。(2月26日《扬子晚报》)

此事一经报道,立刻引发争议,许多人认为,“还钱”总是个值得褒扬的道德行为,凭什么因为“快慢”的因素就招致被解聘的后果?但事实的真相呢?严格说来,所谓“归还不及时”的判断是不正确的———因为“警方相关人士透露,当时找到刘女士后,对自己捡到钱包一事,她承认得并不是很爽快”。

保洁工捡到遗失物与普通人捡到遗失物不是一个概念:前者是职业行为,因为保洁工作很容易和遗失物打交道,如何应对拾获的遗失物,这关乎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打个比方,面对一个考试成绩不理想的学生,邻居挖苦几句顶多算不道德,但教师在课堂上挖苦讽刺就不是个道德问题了。更重要的是,单位说得很明白,“根据相关制度,工作人员捡到失物后,应及时交给单位或失主”。

从情感上说,我很同情被辞女工的处境,毕竟有份工作不容易,因为这事儿丢了饭碗感觉也很委屈。但是,维系社会秩序的不仅有情感,更有规则。我们可以质疑当事部门有没有将相关制度充分告知,但不应因私人情感而愤懑于相对公平的制度。换言之,如果我们默认保洁工可以将客人的失物带回家,受损的不仅是公共利益,更有起码的道德准则。

我们期盼拾金不昧的行为越来越多,我们也愿意接受“拾金”之后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而最终“不昧”的结果;甚至我们还可以理解因“拾金不昧”而产生的道德成本需要合理救济———毕竟,《物权法》也明确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只是,道德不能与规则打架,道德更不能在法律上似是而非。(邓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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