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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定养老机构预收费上限 不得超月收费标准3至5倍

发表于 2021-12-2 10:21:4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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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记者从天津市民政局获悉,为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市民政局、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对全市养老机构预收服务费等行为进行规范,要求预收服务费不得超过老人在机构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3至5倍。

意见出台前已经收取了预付费的养老机构,应当主动向属地民政部门报告,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在30日内按规定进行备案并设立存管账户,并将所收取预付费全部转入存管账户;不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制定退款计划并在有关部门监督下严格履行。此次出台的意见规定,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等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收取医疗备用金等应急保障费用应在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中进行明确,不得超过老人在机构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3至5倍。(据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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