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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农民工不再忧“薪”忧“酬” 成都高新区法院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 2021-12-2 10:22:1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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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年关,农民工辛苦一载,想回家过个团圆年,可讨薪无门成了农民工最大的烦心事。11月25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在成都法律公园巡回法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原告正是一批多年讨薪未果的农民工。起诉获支持后,他们激动不已,不停地向法官表示感谢,并送上锦旗和感谢信。成都高新区法院切实让农民工烦“薪”事变安“薪”事,不再忧“薪”忧“酬”,依法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原告李某等41人是在建筑工程中务工的农民工,被告黑土公司是白云建设公司的工程项目承包人。该工程项目早在2015年已竣工,但李某等41人的工资却拖欠至今。

起诉前,黑土公司向某银行借款,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黑土公司以其对白云建设公司的应收账款向蓉融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后黑土公司无法归还借款,蓉融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冻结了黑土公司对白云建设公司的应收账款,其中就包含李某等人的100余万的劳务工资。

为早日拿到辛苦钱,李某等人开始了长达5年的漫漫讨薪路,他们上门讨要被拒,申请执行无果,后向法院申请确认劳动争议调解。眼见着多年的讨薪即将有结果,却不料案涉款项被蓉融担保公司申请冻结,讨薪之路重重遇阻。最后李某等41人向高新区法院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成都高新区法院高度重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及时组织专门力量审理此案;同时考虑到李某等人的现实困难,依法为他们办理了诉讼费缓交手续。高新区法院为尽最大可能还原案件事实,主动联系对接某建设公司,通过询问、发函等多种方式了解核实案件真实情况。

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在偿付顺序上具有优先性,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钱款不得因故挪作他用。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能够认定农民工、蓉融担保公司、白云建设公司等各利益相关方对于案涉款项用于支付李某等人的工资已经达成一致,并且对具体如何支付也已作出详尽安排,最终判决支持了李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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