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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干不好活,我就不给工钱,反正是你着急。”很多雇主就是抱着这样的心态,在个人劳务纠纷中“当大爷”;认账但不给钱。虽然出具了工资欠条,但是在欠条之外,还有很多事、很多话。纵观个人劳务的交易过程,交易之前以口头约定为主要形式,对劳务工作的数量、质量约定不清楚、不具体;在履行过程中或者工作结束后,双方对具体劳务工作的数量、质量、进度等发生较大争执。雇主不主动行使权利,以不支付全部或部分报酬为条件,希望达到自己的目的;提供劳务的个人因欠工钱不多,打官司不值当,而不打官司,对方就是不给钱,陷入两难境地,个别纠纷也由此引发极端恶性事件。下面这个典型案例提醒各方,每一方的当事人都应当积极行使权利的方式,推动劳动纠纷的解决。
基本案情:从2017年12月开始,董某为张某提供劳务,从事给卫生间装修工作。截至2019年3月1日,张某共拖欠董某工资21060元,并于同时为董某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记载:张某欠董某21060元人工费,人工费分6个月均分还,10月底前还清。后张某向董某支付9000元,剩余12060元一直未付。
董某向一审大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张某立即给付人工费12060元并偿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2月起计算至全部还清为止,以12060元为基数,按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本案诉讼费由张某承担。
■一审:采集劳动报酬欠条 应如数给付款息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张某拖欠董某12060元的事实,有董某提交张某亲笔书写的欠条予以证实,法院予以认定。
张某虽然辩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扣除维修罚款,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其相关抗辩理由,法院不予认定。董某主张张某给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但应当从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2019年11月1日开始计算。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1025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某张保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董某1206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审:辩称质量罚款无据 维持一审判决
张某与董某之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张某上诉称,张某给董某出具的欠条下面还有另一部分,写明了董某给张某施工工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张某找人维修并受到了发包方的罚款共计4132元,但被董某的儿子当面撕掉了,该部分款项应从21060元中扣除。董某辩称,一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内容,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张某主张应从欠款12060元中扣除4132元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张某虽然主张涉案欠条下一部分还写有工程维修款及罚款4132元应予扣除,但根据其陈述,该部分内容系其单方书写,且并未得到董某签字或口头认可,一、二审中张某对其该主张亦均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如张某坚持如陈述属实,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
2021年5月24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10民终246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2元,由张某张保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提醒:劳动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劳动合同纠纷案由之下次一级的案由。劳动报酬即工资,是指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因履行劳动义务而获得的、由用人单位以货币方式支付的对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比较大。但是,在劳务关系情形下,个体劳务提供者因其提供劳务性劳动而取得经济收入的纠纷,人民法院经常将其列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劳动报酬是劳动债权的对象(法律上称为客体)。劳动债权指雇员基于劳动关系而对雇主享有的各种请求权的总和,如工资、各种非工资形式的报酬、福利等,其具体范围各国有不同规定。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8条的规定,劳动债权的范围仅限于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劳动债权属生存性债权,处于优先的地位,已成为现代国家的共识,劳动债权不仅优先于普通债权,还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
树立劳动债权优先意识,明确劳动债权优先的法律规则,有助于改变人们债权互抵“一把清”的习惯,有利于快速化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保障劳动者生存发展权的实现,更有助于实现社会稳定和谐,特别是减少甚至消灭类似于“6000元欠款杀死全家”的极端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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