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查看: 327|回复: 0

雇主不主张保险权利 员工代位诉讼索赔

发表于 2021-12-6 14:39:2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案情简介】

杨某某系贵州省福泉市某某镇农民,2019年8月随丈夫到泗阳县某再生物资有限公司打工,公司为节省成本,在没有对其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的情况下,直接上岗操作,因缺乏安全操作意识及防范措施,上班仅20天就发生了伤害事故,造成左手多个手指毁损,公司仅支付了医疗费,拒绝伤残赔偿,同时怠于为其认定工伤。

【办理过程】

2020年6月杨某某来到泗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人员热情接待了杨某某,并安排承办人耐心指导其先进行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2020年6月30日泗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某某构成工伤;同年9月9日,经宿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杨某某构成八级伤残。承办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以公司没有为杨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应由公司来承担之规定,于2020年9月30日,拟写诉状,向仲裁委就杨某某工伤赔偿事宜申请仲裁。仲裁委基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2020年12月2日裁决公司赔偿受援人各项损失179320元。眼见履行期限已到,公司表示无力支付赔偿款项。

对于公司的不赔偿行为,承办人考虑到该公司仅为5人的小作坊,如申请强制执行公司财产,不仅会让公司破产,而且公司的全部资产也不足以给付赔偿,必须另辟蹊径。承办人再次来到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告诉承办人,杨某某入职后,公司为其在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购买过雇主责任险,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在保险范围内。承办人和法定代表人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告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仅在雇主已赔偿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公司的实际情况是无力一次性赔偿所有费用,事情就这样又被搁置了。承办人没有选择继续等待,在查阅《保险法》相关条款后,及时调整办案思路,认为受援人可以以公司怠于行使保险权利为由,代位起诉保险公司将保险金支付给雇员杨某某。承办人再次耐心与受援人沟通,告知其案件整体的代理思路以及诉讼过程可能发生风险,受援人听后非常赞同援助律师的方案,表示会全力配合援助律师工作。

2021年1月15日,援助律师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为被告,某再生物资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向泗阳县人民法院提起人身保险合同诉讼,泗阳县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对于保险合同中赔偿顺序的约定并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该约定针对的是雇主的拒赔权利,而不是针对雇员的拒赔权利,原告有权作为雇员依据《保险法》65条的规定向被告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故被告保险公司不赔偿的抗辩理由不成立。2021年4月13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杨某某保险金50000元,余款12万元仍由公司支付。近期,杨某某也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公司赔偿杨某某12万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

【法援律师点评】

本案中,公司没有为员工上岗前进行必要的劳动培训而引发劳动争议,又没缴纳社保继而赔付不能,说明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培训及及时缴纳社会保险非常重要。实践中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纠纷产生的原因有很多种,找到正确的原因并且通过一定的途径解决它,可以更好地化解公司与员工之间的矛盾。

承办人在承办此案中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巧妙运用代位权诉讼,越过怠于行使权力的用人单位,主动提起诉讼,实现了受援人代位求偿的诉讼主张,维护了其合法权益。雇主责任险只能作为社会保险的有效补充不能完全代替,雇主仍然要承担保险限额范围外的赔偿责任,此案提醒用人单位履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不仅是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也是预防自己经营风险的有力手段。

泗阳县法律援助中心 黄环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公众号
QQ会员群

Copyright © 2021-2025 中企互动平台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相关侵权、举报、投诉及建议等,请发 E-mail:bztdxxl@vip.sina.com

Powered by Discuz! X3.5|京ICP备10020731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080号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管理员微信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