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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害人害己

发表于 2021-12-6 21:02:0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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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四川泸州市龙马潭区一小区发生惊险一幕:天降未掐灭的香烟头,将路过的婴儿车车顶烫穿一个大洞,幸未伤及孩子。12月2日晚,肇事者向某某自首,次日向小孩家长诚恳道歉,获得谅解。因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情节显著轻微,安宁派出所对向某某予以了批评教育。

  此前几年,时有高空抛物致人伤损而肇事者难觅的案例曝光。民事赔偿一块,往往是除开一楼住户,其他住户共同分担,实行“连坐”。而为防止此种情况出现,一些小区,多采取加装监控探头的技术手段来加以应对。

  其实,高空抛物,掉谁脑袋上谁遭殃,危及的是不特定人群的人身安全,即公共安全。为呼应民意,去年底《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新增了高空抛物罪,并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对不负责任的高空抛物行为予以刑事制裁。

  这回,被人信手从楼上抛下的,不是苹果、瓶子之类杂物,而是没掐灭的香烟头,危害同样也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引发火灾。

  而也一如既往的,肇事者起先也是缩头并不露面。鉴于《刑法》已新增高空抛物罪,当地警方拟刑事立案,动用刑侦手段,公开喊话要采集全楼住户血样进行DNA比对;向某某逃无可逃,这才投案自首。也幸亏他识相,否则,那可是有身陷囹圄,被追究刑事责任之虞的。

  就此而言,他在楼上窗口的信手一弹,不仅是给别人制造了惊险一幕,也险些把自己拖入危险境地。

  在公共生活中,只有敬畏他人权益,尊重公共规则,才能避免害人又害己的情况出现。(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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