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案情介绍】
2015年5月20日,我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我和李某经常吵架,2018年8月17日,在我怀孕的情况下,我和李某协议离婚。2018年11月28日,李某在外工作期间不幸遭遇车祸,李某的父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了一次性赔偿工亡补助金、丧葬费等80余万元。2019年3月5日,我和李某的孩子李小某出生。2019年10月4日,我找到李某的父母协商此事,李某的父母认为该笔钱款和李小某无关。请问律师:我的孩子李小某是否有权分得该笔赔偿金? 读者韩女士
律师解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之规定,对于上述款项如何在工亡职工亲属间分配,要结合款项的性质与分配人的身份地位来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之规定,本案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属于涉及胎儿利益保护,李某死亡时李小某还未出生,李小某应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此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性质是一次性支付给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补助金。李小某作为工亡职工李某的儿子,其与李某具有直系血亲关系,在李小某安全出生后,其有权分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相应份额。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卢彦民 赵志勇供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