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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6年6月,某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并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会后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即开始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胡某系该小区业主,由于胡某多年未缴纳物业费,2021年5月物业公司向胡某邮寄律师函,又于6月在胡某住所处张贴物业费缴费通知,催促未果后物业公司将胡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胡某支付2019年6月1日至实际缴清物业服务费之日为止所欠缴的物业服务费。案件审理过程中,胡某以未参与物业合同的签订、没有接受某物业公司的相关服务以及对某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胡某的理由成立吗?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可见,即使胡某不是业主委员会的一员,没有直接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也不影响物业服务合同对胡某产生效力。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由此可见,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本案中,物业公司自2016年6月即为该小区提供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公用部分和公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等物业服务,虽实际履行中存在不足,但已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义务,所以物业公司有权向小区业主收取物业费。
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情况一直存在,究其原因还是由于物业公司管理水平的参差不齐以及业主法律意识的淡薄。物业相关的案件看似标的额较小,但长年的累积下也会隐藏巨大的矛盾。物业服务公司对于恶意拖欠行为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同样,业主也要关注物业方的工作,双方才能打开心结,减少矛盾。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杨晗雁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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