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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职位高低不能成为无偿加班理由

发表于 2021-12-8 12:47:5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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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入职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将近十年,近两年被晋升为厨师长。最近李某与公司之间因加班费问题产生纠纷,李某一气之下提出了辞职,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两年的加班费。

★争议焦点

李某称自己在担任普通厨师时,公司每月按时支付加班费,但是升到厨师长后,工资有了较大涨幅,但公司却不再支付加班费。他向公司提出异议,但未果。

公司辩称,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因非日常计划之特别工作需要且经直接部门经理(或上司)安排的员工加班和加点,视为加班。各门店中下列职位的员工超时工作行为不视为加班,包括现场经理、厨师长、统计员等以上职位的员工。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并组织过培训,而且李某也签字承诺遵守员工手册的规定。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经过民主程序制订的员工手册,内容是否有效?

★裁审结果

仲裁委认为:加班是以劳动时间为判断标准,并不以劳动者类别、工作职位等作为是否存在加班的前提条件。餐饮公司的员工手册虽经过民主程序,但是该条款因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律师点评

为限制用人单位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法律对加班规定了严格的限定性条件。首先是在时间上进行限制。其次是在程序上进行限制,不仅强调加班是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而且还要同劳动者和工会协商。

服务性企业涉及的加班争议比较集中,往往集中表现在单位不认为加班、加班时间少算、加班费未足额支付等。虽然劳动法规定了加班的标准,但也要认识到服务性企业因其性质与工作内容有其特殊性,不能机械地照搬劳动法的规定,只要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超出的工作时间即为加班,而是需要以特定的工作内容作为支撑。

在实践中可以综合劳动者岗位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的业务特点等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非标准工作时间,如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等。需要注意的是,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否则,超过部分应视为加班,也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文 何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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