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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探讨] [反方]企业自建住房让社会公平无处可容

发表于 2011-3-3 20:18:5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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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方】企业自建住房让社会公平无处可容
                                                     堂吉伟德
  
  企业是企业员工的企业,也是整个社会大众的企业,特别是以垄断政策获取利益的国有企业,其本身就有“全民属性”,因此其利润和所得应当具有“全民性”——于这一点而言,其自建住房的让利,就不能由企业员工所独享。受囿于企业的社会属性,企业自建房就必须兼顾到三种公平。
   一是必须兼顾到建房政策的对等公平。客观而言,由于企业的盈利性和“经济细胞”的特征,使之与机关事业单位有一定的区别。前者有造血功能,而后者没有。但问题在于,企业的自建行为,或者说是为了补统经济房来源,为着国家整体分忧。那么这种功能,机关和事业单位同样可以承担。特别是对于具有营利性的事业单位而言,它本身处于或企或事的中间环节,一方面放开,另一方面又禁止,这有悖公平。
   二是如果顾及社会其他弱势阶层的心理感官。既然倡导“人人生而平等”,那么在同等处境下,享受优惠房不但是为了解决“居者有其房”的现实需要,也是为平衡社会大众心理的需要。凭什么你是企业的员工,就可以享受这样的待遇?很显然,人种人为制造的不公,顾及了小数人的利益,却伤害了大多数人的情感,得多还是失多,值得考量。
   三是如何与社会整体公平挂钩。作为企业自建房,与国家公建房之间有什么差别和联系,也是十分关键的问题。差别太大,则意味着对内部让利更多,就很难抚平外部人员的不满。自建既然有“集资”的属性,那企业可以自建,为什么其他群体就不能自建呢?企业既然是一种社会细胞,那么其他社会组织和机构,同样也会是一种细胞。
   事实证明,在这场企业自建房“激励运动中”,固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激起社会整体不满,以及由此导致的社会负面效应,也不可忽视。如果仅仅因为“企业的身份”,就实行政策的放大,在趋利的情况下,这样的“门槛”并不难化解。从某种意义上讲,大企业也是企业,小企业也是企业,本着“一视同仁”的原则,那么在工商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是不是也应有这样的资格?那么,是不是可以临时注册一个企业,以“生产经营”之名,行“修房建屋”之实,这又将如何防止呢?
  事实说明,由企业自导自演的“自建房”,最终异化成“福利分房”的怪胎。由此出现问题的例子很多,一些垄断性的央企,无不借“自建解困”之名肥私。所以,在现实情况下,考虑着社会公平,“企业自建”也要区分情况。一是限公倡私,对公有属性的企业应当多限制,少鼓励;反之亦然。二是对“自建”行为,必须基于不占社会和国家便宜为前提,在税收、土地上没有享受特别优惠政策,并且所有建议资金,要么来源于职工集资,要么来源于企业利润,但都不得低于建设成本,形成实质上的“谋利”。
  解决低收入者的“住房难”,必须纳入国家的统一规则之下,并成为一种国家行动。因为只有在这样的大平台上,所有人才有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企业自建”无疑是自我设限的“替代”,既无法做到内部间的绝对公平,也无以实现社会广泛意义上的相对公平。于此政策的实施和推广,还需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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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 20:54:02 | 查看全部
   ,支持员工利益最大化,支持单位自建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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