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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破产抵销权限制问题

发表于 2021-12-18 13:08:4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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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恒升泰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牛文龙

    破产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无论其债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该债权债务是否负有期限或者负有条件,均可以用该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为防止在破产案件中,债权人通过各种手段竞相对债务人负担债务,或者债务人的债务人通过各种手段低价收购对债务人的债权,以供抵销,影响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法律必须对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作出一定的限制,以防止过多的抵销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债权人之间的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从三个方面对破产抵销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向管理人完全履行其所负债务,这种履行所产生的利益应当归入债务人财产。而债务人的债务人如果在破产案件受理后通过转让取得他人的对债务人的债权,并以此与其债务抵销,则会消灭或者部分消灭其所负担的债务,减少债务人财产的价值;并且会诱发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低价收买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道德风险。本条第一项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的债权,不管是基于什么原因取得的,均不得主张抵销,正是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债权人恶意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不得抵销。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权的人,在得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已经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仍然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法律上就推定其是为了在债务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后行使破产抵销权做准备,并对这种恶意抵销的情况予以禁止,这就是本条第二项规定的目的。但是,债权人的这种恶意毕竟是法律上的推定,因此又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前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也就是说,当出现这些情形时,即使债权人已经知道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形而对债务人负担债务,法律也不认为该债权人存在恶意,并允许其以债权和所负担的债务进行抵销。

    债务人的债务人恶意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破产程序中债权的清偿是比例清偿,也就是说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通常是要或多或少受到损失的。从正常的商业判断,一般来说没有人愿意拥有破产债权。因此,债务人的债务人在得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的债权有很大的可能转化为破产债权的情况下,仍然对债务人取得债权,法律必然推定其有行使破产抵销权的恶意。本条第三项就是对这种恶意取得对债务人债权而主张抵销的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同时,本项规定也有例外情况,即如果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时一年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债务人仍然可以在破产程序中行使破产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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