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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恒升泰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常晓静
一、农民工工资的法律定性。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的规定,农民工工资的法律定性为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应付的工资,属于职工债权的范畴。
二、农民工工资与破产优先债权的关系。结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二条、第三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进行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的规定,农民工的用人单位破产清算的,其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属于职工债权范畴,享有与职工债权同等的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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