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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发表于 2021-12-18 13:09:2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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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恒升泰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赵亚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监高。

    2.有义务列席的破产企业人员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

    3.破产企业的有关人员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4.破产企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5.破产企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6.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有藏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破产企业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破产企业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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