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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和债权人提出企业破产申请比较分析

发表于 2021-12-18 13:10:1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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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恒升泰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段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债务人与债权人均有权利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实践当中,以债务人或债权人为破产申请主体,孰优孰劣,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般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提交申请具有以下优势和劣势分析如下:能够提高受理成功率。债务人对自身情况掌握的天然优势,能够向人民法院提交完备详实的申请所需资料,特别是财务状况方面的材料,而这恰恰是人民法院判断债务人是否符合破产条件的事实依据。能够有效简化受理程序,提高受理效率。债权人申请后,人民法院需要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并让其十五日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方面的资料,而债务人提交申请,便不需要进行上述程序,能够缩短20日的有效时间。

    虽然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主要是从债务人具备破产的条件却不申请破产而损害到债权人利益时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考虑进行的制度设计。且一般而言,存在不掌握债务人资产、财务状况等先天不足,但是同样存在以下优势:能够绕开企业出资人或履行出资义务职责机构出具同意企业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的手续这一环节。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时提交的材料不需要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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