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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受理后法定代表人 所涉及的“失信人黑名单”问题解析

发表于 2021-12-18 13:10:3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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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恒升泰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冯智敏

    在执行程序启动前申请公司破产。这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言,是一种最安全的时机。限制消费、贷款等信用惩戒措施均是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才实施的,若负债公司在执行程序启动前就主动申请破产并经法院受理,则上述措施均无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以及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有涉及债务人的执行案件均应当中止。从这个方面来讲,破产程序实际上是在保护债务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执行程序启动后申请公司破产。若执行程序启动后,法院已将债务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信用黑名单,债务人公司仍然可以通过主动申请公司破产的方式帮自己及法定代表人“洗刷清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因此,公司破产清算受理后,可使得法定代表人不列入“失信人黑名单”或从“失信人黑名单”中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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