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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成招商目标还有奖励吗?

发表于 2021-12-20 15:22:4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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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完成销售任务还有工资吗?如何具体分配劳动者的职务风险与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对于采购、销售、招商等岗位的职工,一直是一道非常现实而具体的问题。根据收益与风险对等的原则,由员工承担远远高于其劳动报酬的风险是不公平的。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用人单位的运行风险不能转嫁给劳动者承担。劳动者的职务行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职务风险也应当归于利益享有者。但是,高收入一定与高风险互相关联,否则就违反了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并且,法律并不禁止在劳动关系之上,叠加一个民事合同关系。

    基本案情:自2017年7月24日起,李某到承德某房地产公司处担任招商总监,2019年10月10日,李某申请离职。2018年1月18日,李某在岗期间,公司为高 效开展园区招商工作,激励团队工作积极性,肯定团队前期工作成果,经与公司领导沟通,确定公司开发的文化产业园团队奖励政策如下:奖励标准:1.招商总监编制1人,个人奖励人民币15万元;2.策划总监编制1人,个人奖励人民币10万元;3.招商专员编制3人,团队奖励人民币5万元;奖励总额为人民币30万元。发放节点:1.政策签字确认后,先发放10万元;2.剩余20万元在园区开业时发放,开业时应保证园区入住面积达90%。

    公司与李某就招商奖励政策问题发生争议后,2020年4月9日,李某向平泉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该仲裁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平人劳仲案字(2020)68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支付申请人(李某)招商奖励工资10万元。

    某房地产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房地产公司的主要诉讼请求是,李某因未完成招商任务不享受奖金10万元。

    ■一审:职工不能证明   

    完成招商任务

    关于招商任务的完成。一审法院查明,在某房地产公司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争议一案中,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冀0823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房地产公司不支付王某招商奖励工资30000元。”该判决业已生效。上述王某劳动争议案和李某劳动争议案,两案庭审中就招商入住面积举证情况相同,(2020)冀0823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认定王某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所在的招商团队已经完成奖励政策中规定的园区商业面积36254.07平方米入住面积达90%的事实,李某同样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所在的招商团队已经完成奖励政策中规定的园区商业面积36254.07平方米入住面积达90%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为激励招商团队招商的积极性,制定了《文化产业园招商团队奖励政策》,奖励政策文本分别由公司盖章和李某等签字,据此公司、李某签订的奖励政策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李某签订奖励政策合同后应该本着诚实信用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李某所在的公园里文化产业招商团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约定的招商入住面积达90%的招商任务。公司要求不支付李某招商奖励工资10万元,法院据实依法予以支持。李某辩称要求公司支付招商奖励工资10万元的主张,与合同约定和合同履行情况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823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某房地产公司不支付李某招商奖励工资1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某房地产公司负担。

    ■二审:职工未完成任务  

    不能享受奖励政策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某上诉称:李某按照公司要求,在2018年9月19日完成90%招商任务,公司才能按照约定时间顺利开业,应当依约支付其剩余招商奖金10万元。

    某房地产公司辩称,“李某作为招商团队代表在我公司招商政策上签字,招商团队包括三个岗位,奖励总额30万元,不同岗位奖励不同;园区开业时招商入住面积未达到90%,招商团队不应享受奖励。”

    二审查明认定的事实和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某房地产公司制定《文化产业园招商团队奖励政策》,该奖励政策文本分别由李某签字和某房地产公司盖章,双方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签订奖励政策合同后应该本着诚实信用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查明李某所在的招商团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招商入住面积达90%的招商任务,依照双方约定不应享受相关奖励,故李某认为自己已经完成招商任务应当享受相关奖励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2021年9月26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8民终2959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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