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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法解雇,劳动者如何主张经济补偿金?

发表于 2021-12-20 17:10:3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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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刘某于2019年初进入某科技公司,从事销售岗位工作。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也未为刘某缴纳社保。2020年5月中旬,刘某以“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公司同意了其辞职申请,后因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刘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未予受理,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首 次向刘某发放了5000元报酬,结合同时期同岗位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发放数额,以及某科技公司基本于次月中旬左右发放员工上个月工资的习惯,刘某应是于2019年1月入职某科技公司,于2021年5月离职,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500元,某科技公司应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16250元(2.5个月×6500元)。

【法官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可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司法实践中,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一般考虑以下几点: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时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本案中,法院认定刘某于2019年1月入职某科技公司,2021年5月离职,故刘某在某科技公司的工作年限为2年5个月,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为2.5年。

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月平均工资。同时,月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应发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工资等货币性收入。本案中,刘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500元,故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即为6500元。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限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不能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同时,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刘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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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2 19:14:24 | 查看全部
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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