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查看: 562|回复: 0

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怎可如此一笔勾销?

发表于 2021-12-20 17:14:0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2018年8月,在扬州市江都区某公司工作的裴先生,下班回家的路上遇到交通事故,被送进医院治疗11天,医生嘱咐休养4个月,在这之后,裴先生又陆续到医院检查治疗,医嘱休息共计16.5个月。停工留薪期间,裴先生所在公司以“裴某与别人合伙盗窃了公司物品,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由将裴先生辞退,并在2018年11月16日给裴先生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离职证明》。

2019年4月12日,裴先生被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0年8月11日,经扬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致残程度九级;2020年底,裴先生向扬州市劳动仲裁委提出工伤待遇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175478.9元。而公司认为,在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离职证明时,裴先生未提出异议,双方劳动关系自送达后已解除,申请人无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该项申请已经超过一年仲裁时效。随即,裴先生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了工伤待遇仲裁申请。

劳动仲裁委经过调查认定,裴某虽已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离职证明,但对“与别人合伙盗窃了公司物品,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事实不认可,公司也未就裴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予以证明,所以解除劳动合同不成立。同时,公司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离职证明》时,裴某仍处于工伤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其应当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裴某受伤后治疗休息时间累计两年以上,因其不能提供扬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可延长医疗期鉴定结论,所以仅认可裴某停工留薪期为十二个月,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08958.32元。

劳动法律专家表示,依据《劳动合同法》,公司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劳动者主张待遇赔偿的权利,亦不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义务,公司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还可要求单位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王槐艾 杨劳仲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公众号
QQ会员群

Copyright © 2021-2025 中企互动平台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相关侵权、举报、投诉及建议等,请发 E-mail:bztdxxl@vip.sina.com

Powered by Discuz! X3.5|京ICP备10020731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080号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管理员微信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