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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还能主张竞业补偿金吗?

发表于 2021-12-29 14:48:5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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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6日,张某入职上海某企业管理公司,任商务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张某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除事先取得公司书面同意外,均应履行24个月的竞业限制期,期间,公司将按月给予张某补偿金。但入职两周后,公司就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关系。

张某不服,于2020年12月18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经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公司支付调解金,张某则放弃该案诉求,“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2021年3月8日,张某向公司催告,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公司因办公地址搬迁,原协议丢失,故回复称其可自由就业,此前的调解书已约定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于是张某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裁审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此前的调解协议中载明“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但根据相关仲裁笔录,双方的调解系限定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未涉及竞业限制相关内容,故应理解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其他劳动争议。

现张某主张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系劳动关系结束后,因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为此支付的经济补偿,其并不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而公司在张某离职后,并未及时行使豁免张某竞业限制义务的权利,故应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唐毅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因疏忽未及时豁免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引起的纠纷。

竞业限制是一种保护公司商业秘密、阻止不当竞争的特殊手段,因对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有所限制,故法律对此有严格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若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和经济补偿,除另有约定外,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在此,我们希望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无小事,对于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应当及时告知,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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