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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布高温、低温条件下劳动者津贴标准

发表于 2022-1-1 20:41:5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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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工网讯 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消息,为健全完善劳动保护制度,维护高温和低温条件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吉林省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发布全省高温和低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了具体标准、适用范围、支付办法和有关要求。《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于2011年7月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1〕50)号)同时废止。
  高温津贴标准为200元/月,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7月、8月,共3个月。低温津贴标准为200元/月,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月、2月、12月,共3个月。
  高温津贴的适用范围为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安排与之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高温户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劳动者所在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且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含4小时)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低温津贴的适用范围为用人单位安排与之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低温户外作业,且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含4小时)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低温津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上述高温和低温津贴规定,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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